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9 10:28 来源: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机构,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9月9日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引导和支持创客、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空间的健康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众创空间定位

第二条 鼓励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利用现有商务楼宇、厂房、物流设施、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各类资源建设众创空间。

第三条 鼓励众创空间发展高成长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互联网+等产业形态;以创业支持创新,以创新环境促进创业,实现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众创空间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企业孵化模式。

1、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报表报送、治污减排等企业责任。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所,并投入运营。

3、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服务规范。

4、众创空间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

5、空间内有一定数量的创客或企业。

第五条 创客及企业认定标准

1、创客是指具有明确创业项目和一定创业条件,且在经开区众创空间内有常驻工位的个人或团队。

2、企业是指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业项目明确,在经开区众创空间内有创业场所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在经开区新注册企业、从区外迁转入区企业、从区内居民小区等处转入众创空间运营的企业。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报表报送、治污减排等企业责任。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建设众创空间

1、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众创空间引进或培育一家符合产业定位的“四上企业”,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引进重大项目的,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鼓励众创空间为创客、企业减免场地租金,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服务,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众创空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对众创空间和企业的房租补贴按照管委会《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创客及企业

1、众创空间内企业实施的项目可申请经开区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

2、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和创客,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社保补贴;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社保补贴。

3、支持创客及企业与区内企业建立加工、协作配套及生产性服务关系。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给予购买方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4、对创客及企业在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国际市场开拓、检验检测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拓宽融资渠道

1、经开区天使投资基金优先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和企业。

2、鼓励众创空间内的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3、鼓励众创空间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并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的奖励。

4、鼓励众创空间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并按照上市、挂牌进程及融资额给予奖励。

第九条 激发人才活力

1、鼓励海内外人才在经开区创业或创办企业,评选年度优秀创客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在购房、人才津贴、配偶和子女落户、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3、创客及企业可优先申请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提升公共服务

1、经开区整合各类众创空间资源和企业服务资源构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

2、对在经开区新注册的企业,给予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登记费用的全额补贴,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诚信体系

经开区对众创空间及企业、创客建立诚信体系,违反诚信原则者,取消享受经开区产业支持政策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每年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征集,按照西经开发(2012)474号文件组织评审、兑现。

第十三条 经开区支持产业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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