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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订《经开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
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修订稿)已经2016年3月15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订)
2.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
订)
3.促进企业品牌建设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订)
4.促进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暂行办法(2016年
3月修订)
5.引进和鼓励高端人才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3月
修订)
6.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载体建设暂行办法(2016年
3月修订)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2日
附件1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完善产业链和产业聚集,拓展产品多样化、系列化所实施的工业投资和新产品生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技术先进性及可实现产能等情况,经评审通过,每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三条 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产品更新换代、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企业由产品制造向智能化设备、成套装备制造转型发展所实施的技改、扩能和新产品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技术水平及可实现产能等情况,经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四条 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方面所实施的创新商业模式、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区内主导产业发展等公共服务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积极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支持工业企业在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制造执行、研发设计与制造工艺、综合管理、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的两化融合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信息化水平、信息化示范带动作用等情况,经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加强小微企业培育。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快速成长所实施的生产线和设备更新改造、新产品投产和扩能项目,经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支持区内工业企业间加工与协作配套。经评审,给予购买方不超过采购金额1%的补贴,其中新增采购金额给予不超过3%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区内主导产业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经评审,对于购买方按照采购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的生产性服务。经评审,给予购买方不超过服务费用10%的补贴,其中新增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区内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产品国际认证。经评审,对于展位费、认证费等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参加经开区组织的境外市场开拓活动,对于活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经评审,对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采购金额1%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本地化及扩大产能、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技术水平及可实现产能等情况,经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九条 经开区各类产业支持政策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家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对经开区的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按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程序执行,由365娱乐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暂行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技术先进性及可实现产能等情况,经评审,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分批连续支持;对于项目第一负责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企业建设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实施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企业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在区内产业化或开展技术合作,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引进方或合作方费用的10%—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分别给予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报告每份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3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年申请专利数量30件,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占总量60%以上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奖励5万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主营业务方向突破“零”专利,对于企业申请的第一件专利分别给予国际专利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于年代理区内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50件、企业满意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授予“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不分区内还是区外代理机构),并奖励5万元;对于年代理区内企业专利申请量在150—500件的奖励5—10万元、年代理区内企业专利申请量在501—800件的奖励10—20万元、年代理区内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800件的奖励20—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等工作。按照企业海外预警及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后,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双软认定的企业,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评定的科技创新类荣誉称号,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创新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的创新团队,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创新团队,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特别贡献的创新团队或个人所获得科技部门的相关奖励,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表彰的,奖励金额给予补差。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先进技术装备,给予企业其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按照经营面积、科技人员结构和数量、成果转化项目数量等方面情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企业使用测试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用于新产品的研发所发生的外委测试费用,按实际发生测试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提供服务效果显著的检测团队,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对在西安市第八合同登记处(经开区生产力中心)登记、工商注册在经开区,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国税或地税)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化、开放性统筹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运行效果,经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按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程序执行,由365娱乐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3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企业品牌建设暂行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经开区品牌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提高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品牌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
(一)采标是企业生产的每个单元产品能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并使用采标标志。
(二)名牌产品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陕西省名牌产品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西安市名牌产品。
(三)驰、著名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总局当年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工商局当年公布的陕西省著名商标和西安市工商局当年公布的西安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
(一)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产品、工艺、测试、方法等标准类型予以相应奖励。
给予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及国家军用标准的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参与国际、国家及国家军用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奖励。
给予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奖励;给予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
给予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给予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采标工作
工业企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并使用采标标志,每种采标标志一次性资助企业2000元。
第四条 省、市名牌产品奖励
对年缴纳地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年缴纳地税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获得省、市名牌产品称号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对企业当年新获得的陕西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3万元;新获得的西安市名牌产品,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名牌产品的,给予补差奖励。
第五条 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
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陕西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西安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先后获得不同等级政府质量奖的,给予补差奖励。
第六条 设立经开区质量奖,表彰在质量管理领域取得成就的企业,经评审,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商标注册资助及驰、著名商标奖励
(一)企业当年在欧盟、美国、日本成功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资助5000元,其他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3000元;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每件资助1000 元;鼓励企业突破“零”商标,企业首次成功注册商标资助2000元。
(二)对年缴纳地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年缴纳地税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获得驰、著名商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企业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新获得的陕西省著名商标,每件奖励3万元;新获得的西安市著名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商标获得高一级别驰(著)名商标,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条 对质监、工商部门的奖励
(一)每年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给予质监经开分局2万元奖励。经开区内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质量奖,给予质监经开分局1万元奖励。
(二)每年新获得省级及以上驰著名商标的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给予工商经开分局2万元奖励。经开区每认定一件中国驰名商标,给予工商经开分局1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按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365娱乐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4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暂行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为促进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园区建设,实现经开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严格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和义务、无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对列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推行范围的节能产品或节能技术,以及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部分 节能
第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更新重大生产设备时选用节能机型),经评审,按项目的主要工程投资额和设备采购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采购区内节能产品等项目,经评审,按产品采购金额给予10—3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区内实施的节能新技术和节能产品产业化、资源再利用、再制造等项目,按照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项目的,经评审,按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按照实际效果,经评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能源审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节水改造项目,经评审,按项目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中水用于生产和生活,经评审,按中水购买金额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补贴。
第二部分 减排
第九条 企业已获得上级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支持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配套支持。
第十条 对未获得省、市资金支持,但完成省、市及经开区年度下达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减排COD每吨补贴1万元、减排氨氮每吨补贴4万元;减排SO2、氮氧化物每0.7MW燃煤设施补贴2万元;单项(水、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取得认证证书、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后,经核准对所产生的认证、审核费用分别给予全额补贴,单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区内企业未获得省、市燃煤锅炉拆改补贴,但完成拆改的2.8MW以上燃煤锅炉,经核准后每0.7MW给予2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2.8MW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改的,经核准后每0.7MW给予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完成年度节能和减排目标任务的先进企业,经评定后每户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入区建设。对区内能耗较高的企业、未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要求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处罚。对能耗和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不能享受经开区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按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程序执行,由365娱乐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5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引进和鼓励高端人才发展暂行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鼓励高端人才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区域科技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区内企业与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外院士在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工艺攻关、技术创新、科技咨询等方面开展合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合作企业每名院士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 经开区高端人才认定标准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经开区高端人才。
在经开区创办企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外院士可申请认定经开区高端人才。
经评审认定的高端人才,给予100万元的住房补贴和100万元的创业资金。
第四条 经开区高端人才认定标准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经开区高端人才。
(一)近2年承担国家部委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主要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人员,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的负责人,国家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国家千人计划等人才;
(二)年产值2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
(三)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制造服务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
经评审认定的高端人才,在经开区购买自用住宅,可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每年24000元的高端人才津贴,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缴纳个人工资性收入所得税经开区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经开区高端人才认定标准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经开区高端人才。
(一)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带头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的负责人;陕西省百人计划人才;
(二)年缴纳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三)为工业、制造服务业、医疗、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经评审认定的高端人才,在经开区购买自用住宅,可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每年24000元的高端人才津贴,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缴纳个人工资性收入所得税经开区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经开区高端人才认定标准四: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经开区高端人才。
区内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在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且年工资性收入1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万元),外籍人员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
经评审认定的高端人才,给予缴纳个人工资性收入所得税经开区财政留成部分的两倍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高端人才在西安市或经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可优先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要在西安市落户的,不受年龄和指标的限制,给予优先办理落户。
第八条 优先解决高端人才子女在区内就学。
第九条 支持高端人才在经开区创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活动,按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均依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鼓励高端人才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定和实施,由365娱乐管委会负责解释。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引进和鼓励高端人才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鼓励高端人才发展暂行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为高端人才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申报高端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须在经开区;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经开区倡导的产业发展方向,或申报人在医疗、教育等单位工作;
(三)区内企业给予申报人年工资性收入1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万元),外籍人员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
(四)申报人须在经开区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 申报人在符合第二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四个方面高端人才标准分别认定。
标准一:在经开区创办企业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院院士以及外国院士。
标准二:近两年承担国家部委重大项目主要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人员,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负责人,国家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等方面人才,在经开区创业或工作;在经开区实际投资额在8亿元以上或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制造服务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年缴纳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标准三: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带头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的负责人;陕西省百人计划人才;为工业、制造服务业、医疗、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标准四:区内企业给予申报人年工资性收入1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万元),外籍人员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审批流程
第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开区高端人才引进、培育、政策制订、组织实施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高端人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设立高端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和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创新和推动企业发展,为高端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认定条件”的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经开区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365娱乐高端人才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与区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经开区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薪资收入证明;
(三)个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工作业绩、职称、职务等资格证明材料;
(四)所在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五)企业推荐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评审结果在经开区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报人被确定为经开区高端人才后,所在企业可向经开区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经开区高端人才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享受各项政策。
第四章 条款解释
第九条 院士创办企业系指院士个人为第一大股东。区内企业与院士合作,需提供合作协议、资金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承担的国家部委重大项目,必须为正在执行或执行完毕两年内的项目。承担国家部委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主要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人员、国家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系指前三位人员。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负责人系指首席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带头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的负责人,系指首席技术负责人。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系指在企业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优异的人才,所在企业成长性良好。
第十二条 自认定高端人才后,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且符合高端人才条件者,可申请购房补贴。同时提供本人购买住宅的合同文本、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个人工资性收入所得税奖励须附本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个人奖励和补贴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六条 高端人才每年申报、评定一次;每人在经开区工作期间,只评定一次高端人才。
第十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端人才每年进行复审,兑现奖励和补贴。
第十八条 经开区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企业同一职务在5年内只能申报一次高端人才。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当年申报高端人才总数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条 经开区高端人才获得省、市高层次人才同类奖励和补贴的,经开区给予差额奖励和补贴。
附件6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载体建设暂行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 统筹科技资源与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培育载体(以下简称“培育载体”)建设,实现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产业定位,通过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政策、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创造并维持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创业环境,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具有成长潜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场地和服务等发展需求的新型载体,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加速企业做强做大。
第四条 培育载体须具备管委会相关批准文件。培育载体和培育载体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须通过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认定及年审后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培育载体及培育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的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报表报送、治污减排等企业责任;
(二)孵化器性质、产业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具有孵化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用于企业孵化的场地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
(五)孵化器要求具有完备的创业服务体系,可为在孵企业提供信息、人才、融资、技术和培训等综合服务。
第六条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的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报表报送、治污减排等企业责任,符合孵化器产业发展定位,处于初创阶段;
(二)企业知识产权状况清晰,技术或服务水平先进,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租用孵化器场地进行生产经营;
(三)企业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对技术或产品定位清晰,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七条 企业加速器认定标准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报表报送、治污减排等企业责任;
(二)加速器性质、产业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具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用于企业加速的场地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加速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规上工业企业”达5家以上;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加速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与经开区企业孵化器之间形成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六)加速器与10家以上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可为加速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八条 加速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的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报表报送、治污减排等企业责任,符合加速器产业发展定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二)企业知识产权状况清晰,技术或服务水平先进,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租用加速器场地进行生产经营;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应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培育载体支持政策
(一)鼓励土地利用率较低或经营效益较差的工业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建设培育载体,在其达到培育载体认定标准后,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积极鼓励培育载体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等认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培育载体的申报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载体每引进一家符合产业定位的“四上企业”,给予培育载体的运营主体1—20万元奖励。
(四)在管委会批准建设培育载体后,培育载体的运营主体须在3年内申请培育载体认定。从首次认定年度起,以培育载体内其培育企业上年度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经开区留成部分为依据,给予培育载体的运营主体奖励。第一年,给予运营主体等额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照培育企业纳税年度新增留成部分,给予运营主体等额奖励。
(五)从培育载体首次认定起五年内,当培育载体内认定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培育载体的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经认定的培育企业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培育载体产业定位、产品技术含量高、成长性较好的培育企业,经评审,给予第一年不超过10万元,第二年至第三年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经开区留成部分的房租补贴。
(二)符合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优秀培育企业,从培育载体毕业后,在经开区新购地建厂或购买厂房,并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其毕业当年起两个年度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经开区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与企业的购地或购厂房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培育载体和培育企业每年认定或复审一次,经发局于每年3月受理申请;培育载体和培育企业申请享受补贴和奖励资金,应于每年9月向经发局申报。
第十二条 培育载体和培育企业可享受经开区各项扶持政策,但同类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按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365娱乐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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