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2 15:40 来源: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局(室、中心),区内各企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2015年6月2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6月2日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015年6月修订)

为贯彻经开区《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升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对经开区《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14]339号)和《关于促进汽车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西经开发[2014]299号)进行合并修订。

第一条 适用本办法的服务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均在经开区,并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守法经营,正常纳税,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履行“入区协议”良好,无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条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意见》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条 鼓励在草滩生态产业园和泾渭新城兴办服务业企业,按照本办法给予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第四条 鼓励知名教育机构、著名医疗机构在草滩生态产业园和泾渭新城兴办学校、医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鼓励现有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创新、成长性、诚信经营和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情况,在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个人或组织在经开区创办企业,按“三证合一”程序登记注册,全额补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组织代码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站式完成登记注册手续。

新注册企业及迁转企业,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情况,在五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支持奖励;总部类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奖励;重大服务业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对引进重大服务业项目的物业持有者或物业运营者,根据引进项目规模和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引进有特殊贡献项目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鼓励发展特色街区、商务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经审批,对运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实行集中结算和报送统计报表的运营企业,根据其运营状况及对经开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情况,在五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经营状况不好、有闲置物业等状况的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发展创新创业空间、企业孵化器、特色街区等业态,也可由土地储备中心回购土地及附着物。

第十条 每年评选优秀服务业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发商或物业持有者中的优秀招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开区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服务业企业,优先解决不超过3名高管子女在管委会投资兴办学校就学。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新引进企业或迁转企业,按照招商项目程序执行;现有企业每年以“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方式发布征集,企业自愿申报,按照《经开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评审、支持。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各项政策,对同一企业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经开区管委会与企业有约定事项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汽车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西经开发[2014]299号)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14]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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