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石化、炼焦化学、电镀、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制糖等1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0 15:25 来源: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75号)要求,现就石化、炼焦化学、电镀、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制糖等1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代码25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排污单位。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26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有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炼焦化学工业(行业代码25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焦化分厂。

(三)电镀工业(行业代码33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以及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其他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四)玻璃工业(行业代码30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排污单位。其他玻璃制造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五)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代码32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六)贵金属冶炼(行业代码322)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的排污单位。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七)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行业代码324)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的排污单位。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八)有色金属铸造(行业代码3392)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的排污单位。其中,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且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年产10万吨以下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九)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代码325)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单位,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十)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2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的排污单位。

(十一)肥料制造(行业代码26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其中化学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排污单位(不含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化学肥料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十二)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排污单位。其中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十三)纺织印染工业(行业代码171、172、173、174、17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从事对麻、丝、毛等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单位。其中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十四)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代码191、19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排污单位,其中含鞣制工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十五)制糖工业(行业代码1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排污单位。其中,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和现有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有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除乙烯、芳烃生产工序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现有炼焦工业生产焦炭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炼焦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三)现有专业电镀排污单位(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涉及电镀工业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四)现有玻璃制造行业生产平板玻璃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玻璃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五)现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六)现有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七)现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八)现有肥料制造工业企业生产氮肥(合成氨)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生产磷肥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肥料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九)现有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农药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十)现有纺织印染工业企业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十一)现有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十二)现有制糖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十三)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 85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 85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有色金属行业未发布的行业技术规范,待发布后从其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西安市环保局经开分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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