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
受理部门: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审批机构: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029-89298650 监督投诉电话: 029-86524176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理地点 西安市明光路166号经开区政务中心2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二十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第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函﹝2016﹞186号)。

办理条件: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提供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排污许可证在国家统一的平台上实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排污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文件

1

原件

红头、带文号并加盖公章。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

原件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同时向受理窗口提交通过国家平台印制的书面材料。

注:1、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1

原件

4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1

原件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复印件

6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1

原件

7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1

原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

原件

办理程序:

1、信息公开。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之前,申请人应注册并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将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其附件,通过信息公开平台或者依法规定的其他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需要保密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网上申报。申请人完成信息公开后,登陆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按照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

3、资料受理。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同时向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现场勘察。

5、提出拟办意见,领导审定签发。

6、向申请人邮寄许可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咨询

办理流程图:

TIM截图201712110913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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