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辖区行政区划内的锅炉(不含额定蒸发量≥160t/h的发电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A级大型游乐设施除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2、 特种设备是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
3、 使用者设置了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与特种设备使用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按时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5、 使用者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6、 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且资料完整;
7、 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见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法规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开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19号)提出使用登记申请。
(二)受理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或申请人重新提交已补正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是否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
市质监局经开分局特种设备主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到设备使用现场进行实物检查。特种设备主管人员根据审查结果,签署审查意见,依次报特设科科长、分局主管局长审核签发。符合规定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