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0号)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