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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