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在经开区范围内且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申报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工作场所在经开区范围内且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并已完成网上申报且书面提交的申报资料完整。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版) | 打印纸质版2份 | 原件 | 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
2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 打印纸质版2份 | 原件 | 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
3 | 《申报承诺书》 | 打印纸质版2份 | 原件 | 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
4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 | 1份 | 原件 | 申报当年最新检测报告 |
*注意事项: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版)在申报系统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在经开区政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或在政务大厅办理窗口领取。
3、申报内容如发生变化,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1、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
2、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签署《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3、经审查,企业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填写无误并齐全,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及《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审查意见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行政相对人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义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不进行网上系统申报,直接递交书面材料。
应先完成系统申报,下载打印申报表法人签字盖章后,再报送申报相关材料。
1、申报系统网址: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在经开区政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或在政务大厅办理窗口领取。
需将办理该事项所需填写表格、声明文件等给予填写样板。(请另附表格与办事指南一起报送)
附件:职业危害申报表(填写样表).doc